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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需谨慎 “订金”和“定金”要分清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沈雨露  通讯员  徐建灵)近日,区消保委接到市民卓女士投诉称,她在某品牌家具店参加了沙发优惠活动,通过微信支付了1万元预付款,并签订销售合同。卓女士担心金额过大,造成自身经济损失,通过微信和销售人员多次确认不满意是否可以退还1万元,销售人员明确答复可以退款。几天后,卓女士来到该店,要求退款,商家却改口且不予退款。

  接到投诉后,区消保委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商家表示,销售合同的单据上标明1万元为定金,不会退还,但可以作为购买该店其他商品的费用。对于销售人员通过微信要求卓女士支付1万元订金和不满意随时退款的要求和承诺予以否认,认为是双方在销售过程中的理解偏差。

  “在这个案件中,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比较规范,但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销售人员作为该店的员工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对商品或服务的介绍、承诺,对消费者的询问答复,应视为该店经营者的行为。”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说,因此本案1万元“订金”变“定金”,涉嫌欺诈行为。商家不履行推销过程中承诺的“不满意可随时退款”事项,应视为失信行为。经过多次调解,商家最终退还卓女士1万元。

  区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定金交付容易、要回难,因此,不要随便向商家交付定金,要注意消费协议内容,看清是订金还是定金。同时记得保留消费凭证,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及时与商家联系协商,协商不下时可向消保委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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