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规定,凡具有本区户籍,且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区财政每人每年按当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最低缴纳标准予以补贴:一是独生子女父母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小城镇户籍改革、城市建设用地、成建制撤村建居的农转城对象),年满50周岁的;二是经鉴定为计划生育后遗症患者,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三是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被依法鉴定为一、二级残疾),母亲年龄在45-50周岁参保家庭(单亲家庭父亲年龄在45-50周岁)。具体补贴标准为:符合上述一、二类对象,由区财政每人每年按当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最低缴纳标准(2012年为100元)予以补贴;符合第三对象,由区财政每年按当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纳标准(2012年为5143元)予以补贴。上述三类对象,政府补贴至可以领取养老待遇的年龄为止(补贴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
享受计生养老保险补贴的对象,在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即可提出补贴申请。经镇(街道)计生办调查核实通过的名单公示后,报区人口计生局、人力社保局审核,区财政局根据补贴对象信息,通过指定的代理银行,将补贴经费直接拨付到补贴对象的账户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