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督察民警,该如何让大家改变成见,缩近距离,既让大家对自己心存敬畏,又让大家体会到自己的温情?我认为,要从三个方面做起:
一要严格执“法”。这个“法”,既包括《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也包括公安机关内部制定的其他有关规章制度。作为督察民警,首先要熟知这些条例和规章制度,才能在督察工作中做到有“法”可依,游刃有余。其次,要在执“法”中做到一视同仁,公平公正。督察中,不能我跟这位民警关系好点,就放其一马,而对平时看着不太顺眼或者不熟悉的民警,就咬住不放;或者看到对方是领导就不敢督察,对其违规行为也视而不见。这样做的结果,既违背了自己的职责、良知,也导致自己威信的丧失。第三,还要有证据意识。督察中,对被督察对象的调查和作出的处理,都要建立在严密可靠的事实基础上,不能凭空推测,主观臆断。特别是对群众的投诉,要慎重,不能一接到投诉,就怒不可遏,斥责我们自己民警的不是;也不要因为民警给自己带来了麻烦,而草率从事。一切要在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再作处理。
二要服务大“众”。这里的大众不仅仅是我们平常所说的百姓、群众,还包括我们公安机关的所有民警。那么怎么才能做到服务大众呢?这对督察民警来说有点为难,因为督察督查,本身就是找人麻烦的事,所以很难主动服务。我认为,要想服务大家,就要在督查中服务,要寓服务于查处之中。即便是对犯了严重错误被查处的民警,我们督察民警也要抱有服务意识。不能因其犯了错,我就要狠狠地整治他。现在,看守所非常人性化,监管民警对在押人员除了管束,还要做送医看病、送衣送饭、送药送水等服务工作。作为督察民警对待自己的同志就应该有服务意识,既要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要让他们体会到组织的温暖。督察民警在督察时,要灵活处置现场情况,多做好事,少作“恶”人。凡是不涉及原则性或有损群众利益的行为,对主动认错、态度诚恳的民警,督察民警可以当场批评指正,并记录在案,但不要予以督察计分。当然,对屡教不改者要另当别论。还有,在调查群众投诉的案事件时,要注意方式方法。在没有掌握充分证据前,不要找被投诉对象谈话,以免投诉不实而伤害了民警的心。这既是一种关爱,也是更高层次的服务。
三要严于律己。正人先正己。作为督察民警,如果自己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不注意小节,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抛诸脑后,那么,你想督查别人、纠正别人、处理别人,就无从谈起。督察大队的几位督察民警,无论为人还是处事都很正直,在他们身上体现着共同特点,或者说是作为督察应该具有的素质、品格,那就是他们自身作风过硬、业务精炼、为人坦荡,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也经得起考验。
套用一位老民警说过的话:“我们每一名警察都要行得端站得正,无愧于人民警察的光荣称号;都有责任塑造自我,内塑品质、外树形象;更要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等督察、不靠督察、有过必改、有错必纠。”同样,作为督察更应如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