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桐屿街道桐杨路,执法人员随机走进了一家餐饮店的厨房,发现灶台处连接着一根直通天花板的管子,顺着管子,执法人员来到二楼平台,找到了一个白色大桶,里面的液体还剩下三分之一。区公安分局消防监督大队大队长梁君辉介绍:“白色大桶里装的就是甲醇,通过管子输送到厨房里面作为燃料使用,甲醇易燃易爆,存放在塑料桶里面,消防隐患很大。在小餐饮业里,是绝对不能使用的,很容易引起火灾。”
经过执法人员询问得知,这家名为鲜都海鲜楼的饭店开业已有半年多时间,一直用甲醇替代液化气,而且每次都是以手机微信转帐的方式进行购买。梁君辉说:“这家饭店从去年12月31日开始购买甲醇燃料,每次以1100元、105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总共购买了11次。”随后,执法人员来到大道物流附近进行突击检查,同样发现有2家小餐饮店也在使用甲醇。
据了解,甲醇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根据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经营或储存,都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取得相应的经营、储存资质才可,严厉禁止个人私自进行大量储存。同时,甲醇在常温条件下很容易挥发,而挥发后的甲醇气体,对人体伤害极大。
突击检查中,执法人员共查处3家非法使用甲醇作燃料的小餐饮店,当即责令马上整改,并依法对3位店主处以行政拘留。区消防大队参谋胡俊说:“对这种违规使用甲醇作燃料的小餐饮店,肯定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如果涉及到违规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还要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