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当事企业的描述,虽然某建筑公司没有在合同上签字,但是双方的合同关系是成立的。当事企业如果希望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问题,需要固定相关证据,否则法庭有可能不支持当事企业主张。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某建筑公司虽然没有在合同上签字,但是因为当事公司已经开始供货,且建筑公司也已经接受,所以双方合同关系是成立的。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该建筑公司应该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向当事公司支付拖欠货款。
最后,当事企业需要固定相关证据,以便将来在法庭上提出主张。比如,当事企业描述中,某建筑公司财务曾出具过一份对账函,这份函件就可以作为证据支持主张。但是,对账函中未列货款,法院需要根据交易习惯或搜集其它证据去证实。这类证据的主要作用是证明当事企业确实向某建筑公司配送过相应价值的货物,所以证据形式可以是发货单、签收单或者是对方承认收货的聊天截图等类似材料。
(俞为鹏 提供)